- 滿十六歲之自然人
- 住所與申請種植地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居住地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私地不設此限)
- 戶籍非為寄居者(私地不設此限)
行政規費及許可書費
種植申請 |
審查費 |
勘查費 |
許可書費 |
河川 |
100元 |
200元 |
50元 |
排水 |
100元 |
200元 |
50元 |
※私有土地,申請人為土地所有人,其申請使用程序與公地相同,惟依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7條第2項: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在其所有土地上,為水利法第78條之1各款規定之使用行為,免收行政規費。經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申請於該土地為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使用者,亦同。
公地使用費
類別 |
公地使用費 |
河川 |
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70之金額計之。但申請案件完成審查前已公告當年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者,其使用費按當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70之金額計之。其許可使用費按年計算;未滿一年者,以許可使用日數占全年比例計收使用費。
|
排水 |
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70之金額計之。但申請案件完成審查前已公告當年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者,其使用費按當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70之金額計之。其許可使用費按年計算;未滿一年者,以許可使用日數占全年比例計收使用費。
|
※私有土地,申請人為土地所有人,其申請使用程序與公地相同,惟依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7條第2項: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在其所有土地上,為水利法第78條之1各款規定之使用行為,免收使用費。經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申請於該土地為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使用者,亦同。
保證金
以每一許可書之年使用費加百分之15計收,並無條件進位至百位;不足新臺幣500元者,以500元計收。
※申請使用許可案件如有免收使用費者,保證金以各款規定之最低額計收。
親辦或郵寄
新申請案:
一、公地種植申請應備文件:
1 |
申請書2份。 |
2 |
戶口名簿影本1份,並應於會勘時提示戶口名簿正本。 |
3 |
與河川圖籍比例尺(1/2400)相同之透明實測位置圖2份。其申請所在位置,依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 |
4 |
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 |
5 |
行政規費繳納收據1份。 |
二、私地種植申請應備文件:
1 |
申請書2份。 |
2 |
戶口名簿影本1份,並應於會勘時提示戶口名簿正本。 |
3 |
與河川圖籍比例尺(1/2400)相同之透明實測位置圖2份。其申請所在位置,依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 |
4 |
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影本2份。申請人非所有權人者應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共有者應附共有之所有權人同意書2份。 |
5 |
行政規費繳納收據1份。(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本人或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免附。) |
補辦申請使用:
應備文件
1 |
申請書2份。 |
2 |
戶口名簿影本1份,並應於會勘時提示戶口名簿正本。 |
3 |
與河川圖籍比例尺(1/2400)相同之透明實測位置圖2份。其申請所在位置,依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 |
4 |
申請範圍含公、私有地者,私地加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影本2份。申請人非所有權人者應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共有者應附共有之所有權人同意書2份。 |
5 |
行政規費繳納收據1份。 |
申請展期使用:
一、公地種植申請應備文件:
1 |
申請書1份。 |
2 |
原許可書1份。 |
3 |
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
4 |
使用費繳納證明文件1份。 |
5 |
行政規費繳納收據1份。 |
二、私地種植申請應備文件:
1 |
申請書1份。 |
2 |
原許可書1份。 |
3 |
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
4 |
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份。(申請人非所有權人應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
申辦地點
您可備妥上列文件(除繳納收據或繳納證明外),親自或郵寄至河川局管理課辦理。
第一河川局
電話:(03)9324031 0800-315897
傳真:(03)9367411
地址:宜蘭市民權新路4號
第二河川局
電話:(03)5322334 0800-017276
傳真:(03) 5355092
地址:新竹市北大路97號
第三河川局
電話:(04)23317588 0800-333838
傳真:(04)23305349
地址:台中市霧峰區峰堤路191號
第四河川局
電話:(04)8897773 0800-062299
傳真:(04)8896443
地址: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三段640號
第五河川局
電話:(05)2304406 0800-800280
傳真:(05)2307046
地址:嘉義市親水路123 號
第六河川局
電話:(07)62790000 0800-800056
傳真:(07) 6250982
地址: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15號
第七河川局
電話:(08)7551351 0800-033405
傳真:(08)7552656
地址: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291號
第八河川局
電話:(089)322023 0800-333667
傳真:(089)350809
地址:台東市寶桑路24號
第九河川局
電話:(03)8346653 0800-081999
傳真:(03)8334986
地址:花蓮市仁愛街19號
第十河川局
電話:(02)89663657 0800-027885
傳真:(02)89665574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二段橋頭1號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水利行政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947
傳真:(02)29646025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河川管理科
電話:(03)3322101 分機3347
傳真:(03)3367140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2號7樓
基隆市政府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電話:(02)24336973 分機1917~1918
傳真:(02)24324819
地址:基隆市義一路1號
申請使用限制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區域種植植物:
1 |
法人。 |
2 |
住所與申請種植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但其居住地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 |
3 |
戶籍為寄居者。 |
4 |
未滿十六歲之自然人。 |
※申請於河川區域私有地種植植物者,不受第2點及第3點之限制。
1 |
為保護河防安全,禁止在河川區域種植或施設足以妨礙水流之行為,應以種植低莖作物(高度50公分以內)為原則。 |
2 |
使用河川公地種植者,應以戶為單位,每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5公頃。 |
3 |
每次申請許可使用期限為5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河川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